李德友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晨报讯 11月7日下午,蜀山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德友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蜀山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李德友为组织领导者,张徐、张伟、肖必能、罗兆欢、赵虎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活动,控制了合肥市蜀山区福乐门商业广场、瑶海区御景湾商业广场的商铺运营权,并长期盘踞于此,称霸一方。该组织实施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6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蜀山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德友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徐、张伟等9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刑罚;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龙、李朋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晨报记者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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