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本报讯(记者唐欢)“我们公司因为给他人借贷做担保, ‘套路贷’,陷入 被告人经常组织讨债人员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我们不仅承担高额利息,因无法经营还差点倒闭。现在看到被告人受到法律的惩处,真是大快人心。”听到法庭的判决,被害人李某某激动地告诉记者。10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这是合肥市侦办的首起“套路贷”诈骗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至2009年间,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夫妇通过经营歌舞厅、夜总会、宾馆、网吧,销售假烟,容留卖淫等积累了一定的资本。2010年起,两人开始涉足放贷活动。2012年8月,徐维琴、邵柏春成立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笼络亲友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套路贷”手段多次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梅泉、张永芬、徐立霞、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年来,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等协议后,或肆意否认借款人还款事实,或以“行规”等理由将高额利息虚增为债务,或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虚增、虚列债务等,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情况下,借助诉讼、公证或者以威胁、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该组织在成立前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其中通过“套路贷”手段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计11000余万元,其中实际获取66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维琴、邵柏春纠集、网罗人员,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领导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为索要非法债务,组织多人对多名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多次实施滋扰、纠缠、辱骂、威胁、堵锁眼、喷漆、妨碍施工等行为,或借民间纠纷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各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相应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地位及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维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邵柏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6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同时对其他10名与本案有关的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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