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废旧立新”立法引导文明养犬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本报讯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行条例难以适应当前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自2000年实施以来,对合肥市养犬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现行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修订。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修订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开展了立法调研等工作。
《条例(草案)》共分为七章四十四条,内容涵盖总则、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领养、诊疗与经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鉴于修改幅度和体例结构变化较大,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
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考察后,将限制养犬修改为养犬管理,扩大了养犬管理的内涵,同时将准许养犬修改为养犬登记。《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名称修改为《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
按照重点、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逐步推进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
携带犬只外出应束牵引带、佩戴犬牌
关于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列为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了乡(镇)、街道、居(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的职责。
《条例(草案)》要求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同时明确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被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能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犬只收容场所,对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没收的犬只予以收容。对收容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养。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收容和领养犬只。
为加强对养犬人的刚性约束,《条例(草案)》对违法饲养禁养犬、养犬不登记、犬只伤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没收等执法手段。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养犬人被没收犬只的,三年内对其不予办理养犬登记。(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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