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派遣”还是“外包”?

合肥晚报 2019-11-02 00:53 大字

【案情概况】

王某于2018年8月入职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被安排至合肥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500元。王某称,工作期间经常被安排加班,也未休年休假,绩效工资也被扣发。为此,王某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共21500元。被申请人软件公司辩称,申请人系劳务外包单位员工,双方无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同意支付王某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案件分析】

王某于2018年8月与人力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500元,实际在软件公司工作。两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合同中有人力公司负责对人员考核、管理、工资发放等约定条款。申请人工作安排和考核、考勤实际由被申请人软件公司负责,人力公司对王某工资发放情况也是依据软件公司提供的考勤考核情况。申请人王某提供了在职期间周六、周日存在基本加班事实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考勤记录。

本案中,虽然两家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合同中有人力公司负责对人员考核、管理、工资发放等约定条款,但是,王某的工作安排和考核、考勤管理实际都由软件公司负责。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仲裁委认定软件公司的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软件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仲裁委裁决由合肥某软件公司依法支付王某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共21500元,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许松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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