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说“不”
日前,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合肥市文旅局在全市开展旅游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对旅游合同整治和监管,防止旅游行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霸王条款”,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旅游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梳理出10条共性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这些不公平条款主要隐含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对消费者维权不利,主要包括以下问题:含有免除或部分免除旅游经营者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伤害赔偿;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旅游经营者造成旅游消费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由旅游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责任;加重旅游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依法撤销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涉嫌强制消费;侵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投诉权;未按规定履行提示义务等。
“我们发现有的合同中存在‘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的表述,这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秩序规范处处长张正东表示,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要求在旅游团报价中包含保险费,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该条款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将自身投保责任转移给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导游可以随时调整行程顺序也可相应减少某些景点的游玩时间”、“旅行社变更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这些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张正东指出,条款中设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下,甲方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合同行程的调整、导游对行程顺序的任意调整都属于单方变更合同,违反了合同法、旅游法的规定,对于合同的变更应当在不影响旅游行程质量和体验的情况下与游客协商一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变更合同且不与游客协商,排除了消费者要求依约履行合同以及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对于变更合同的约定也涉嫌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出发前旅游者因旅行社单方无理由变更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不仅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而且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因此该两个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据了解,合肥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旅游企业合同培训暨集中约谈,采取下发行政建议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形式,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行政指导无效、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同时,突出对网络交易和电商平台中旅游行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坚持线上、线下整治并重,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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