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铁皮桩绊倒大妈 合肥中院:城管担责七成 公交集团不担责

安徽商报 2019-10-28 02:24 大字

公交站台上突然出现了铁皮桩,合肥市民卫女士刚下公交车被绊倒在地,右胳膊粉碎性骨折。好端端的公交站台,哪里来的铁皮桩呢?原来铁皮桩是用来固定垃圾箱的,垃圾箱被清走后,铁皮桩就暴露在外,留下了安全隐患。事发后,为了讨一个说法,卫女士将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铁皮桩绊倒大妈

卫女士今年60多岁,家住合肥市包河区。据其介绍,2017年6月23日下午4点40分左右,她乘坐14路公交车在东陈岗站下车时,突然被公交站台内原固定垃圾箱的铁皮桩绊倒受伤。

她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医生为其进行了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事发后,为了讨一个说法,卫女士申请法律援助,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文骏为卫女士提供法援,将合肥公交集团和包河区城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其相应损失2.5万余元。

合肥公交集团称,东陈岗站台垃圾箱不属于站台设施,其设置与管理由包河区城管局负责,由于法律的直接授权,包河区城管局在设置及拆除垃圾箱时无需征得合肥公交集团的同意,未委托合肥公交集团管理,安装及拆除时也未通知合肥公交集团,因此,合肥公交集团不知此隐患,也无管理责任。应由包河区城管局承担责任。

包河区城管局表示,卫女士究竟是何种原因受伤并未有确切的证据。依据包河区行政部门设置,包河区城管局下属的二级机构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案涉区域的废物箱设置、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包河区城管局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包河区城管局认为,“每天合肥公交集团有很多班公交车经过,如果案涉站台内有铁皮桩,合肥公交集团应该及时履行管理职能对铁皮桩进行清理,但是合肥公交集团无视铁皮桩的存在,并未对铁皮桩进行及时清理。”

城管部门担责七成

对于此案,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确定卫女士自己没有注意,承担30%的责任,合肥公交集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包河区城管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肥公交集团和包河区城管局均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合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两侧的垃圾箱,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因此,案涉公交站台内的垃圾箱是由包河区城管局负责设置、管理的。鉴于包河区城管局是否将垃圾箱的设置、维护工作分配给其二级机构负责,属于包河区城管局内部管理问题,包河区城管局不能因此而免除管理人的责任。

因此,包河区城管局作为案涉垃圾箱的管理人,在拆除该垃圾箱时,未将原有固定装置一并拆除、清理干净,导致卫女士被地面遗留的装置绊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合肥公交集团对公交站台有管理职责,但城管局在公交站台内设置、拆除、更换垃圾箱时,无需征得合肥公交集团的同意,且未将公交站台内垃圾箱委托给合肥公交集团进行管理。因此,本案侵权责任应由包河区城管局承担,合肥公交集团不承担责任。

近日,合肥中院二审判决,包河区城市管理局承担70%责任,赔偿卫女士1.6万余元。

判决书以案示警

合肥中院的判决书除了就此案进行裁判外,还进行了一番以案示警。

“众所周知,乘坐公交车是普通老百姓选择的最常见的出行方式,公交站台是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区域,若此公共区域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将直接关乎老百姓的日常出行安全。此前,媒体也曾经报道过一起行人在公交站台被绊倒受伤的类似事件,同样是因为公交站台上的垃圾箱被拆除后遗留在地面上用于固定装置的螺丝造成的。可见,虽然媒体对此类事件进行过监督报道,社会关注度也比较大,但仍然没有引起相关责任单位足够重视,正是因为这样漠然处之的态度,才导致此类事件一而再地发生,希望责任单位能够以案示警、以案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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