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人防车位,是否合法?

江淮时报 2019-10-25 11:43 大字

2016年5月29日,张某、李某、合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经纪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李某位于某地块地下某车库出售给张某,金额总计150000元。张某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李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房产经纪公司佣金5000元。后张某通过朋友了解到,该买卖合同中的车位是人防车位,经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定金20000元,要求房产经纪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买卖合同有效,则张某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则李某和房产经纪公司应分别退还定金和佣金。

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已被证实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张某、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李某应当返还给张某交付的定金20000元,房产经纪公司应当返还给张某支付的佣金5000元。

律师说法:

《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防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不得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李某和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分别返还定金和佣金。

律师建议:在城市小区中,有相当一部分车位为人防车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人防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买卖。业主在购买或租赁车位的过程中,要谨慎识别该车位是否属于人防车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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