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闻 血脉至亲成陌路 对簿公堂讨说法

肥西报 2019-10-16 09:33 大字

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在协议书中对公司财产分割约定不明、权属不定,无奈之下前妻(及儿子)将前夫(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公司股权归属。近日,肥西法院民二庭审结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张某与被告谢某于1988年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4月23日补领结婚证,先后生育二子为长子谢某甲、次子谢某乙。2016年双方依法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前妻张某与次子谢某乙诉称,离婚时,双方以及婚生子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合肥某安货运公司归次子谢某乙所有。然而,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移交公司,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占有该公司,原告无奈遂起诉。被告谢某却辩称,原被告并未约定合肥某安货运公司归谢某乙所有,该公司是物流公司,不在双方当时约定的分割的财产范围内;2、谢某乙未实际出资,不享有股权;3、被告是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相关公司资料、证照应由被告保管,不需要交给谢某乙;4、合肥某安公司是挂户公司,自身没有任何资产,经营用房是租的,名下货车是他人挂户的,属于每个实际车主所有;5、合肥某安公司已产生多笔债务,谢某乙如要成为股东,享受股东权利,应先承担这些债务的一半计130万余元。

双方针对《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合肥、淮南、肥西三家物流公司归谢某乙所有"中合肥公司究竟是货运公司还是物流公司产生巨大争议,原告认为约定的合肥物流公司即是案涉合肥某安公司,被告认为约定公司是其名下其他合肥货运公司而不是案涉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部分约定了家庭财产的分配,但未提及夫妻持有的股权情况,仅约定房产归属以及“其余全部归女方及儿子"。经核实,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部分涉及公司共计四个,分别是:合肥新安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某安货运有限公司、六安市同运输车队、肥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中,合肥新安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占股权25%、其大儿子谢某甲占50%股权,该公司在离婚前已经交由大儿子实际经营管理。经查,本案《离婚协议》(手写版)中“合肥、淮南、肥西三物流公司归谢某乙所有"中的合肥公司应指案涉合肥某安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因离婚就家庭财产分割达成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遂依法判决被告名下的合肥某安货运有限公司50%股权归原告谢某乙所有,被告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合肥某安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谢某乙名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已生效。

一纸判决虽能解决血脉至亲间的财产纠葛,却不能弥合亲人间芥蒂以及嫌隙。对簿公堂虽能查明案件真相,却不能平衡真相背后的人性与法理的奔突。天下无讼自是不可能的,在司法、普法的漫漫征程中,只希望通过情理法的交融,让纠纷更少,让矛盾更多地化解于诉前,构建诚信和谐的新型社会体系。 (吕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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