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地铁等更多公共场所禁犬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限养区域扩至全市

安徽商报 2019-09-25 04:45 大字

养犬该怎么养,法律如何规定才能充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自2000年开始实施、2005年修改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在过去近二十年间为合肥市养犬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随着合肥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原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近日合肥市司法局就《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与原条例相比新增23条,修改20条。

[限养范围] 从二环以内扩至全市 建联合执法队伍

原条例将限制养犬区确定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这已经与合肥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相适应。原条例的管理体制及有关管理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另外,原条例的管理方式需要改进,监管力度尚需加大。

《条例(草案)》提出,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草案)》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捕捉和收容流浪犬,捕杀狂犬,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以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另外,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养犬主管部门报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告诉投诉人、举报人。

[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

《条例(草案)》显示,合肥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该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该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禁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禁养犬。禁养犬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携带未在合肥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该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禁犬场所] 带犬只乘坐电梯须避开高峰时间

《条例(草案)》提出,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另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食宿区、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场所;候车(机、船)室、酒店、宾馆、商场、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而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外出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违法处罚] 违法养狗伤人的 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和防疫,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可以处每只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或者销售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可以处每只五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区域内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后经督促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未按照要求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重点区域内没有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没有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没有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被没收犬只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对其不予办理养犬登记。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禁养犬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对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小提示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到10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合肥市司法局(立法处);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559275997@qq.com,提出意见。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新闻推荐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 纳入统一平台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提请审查批准

本报讯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制定、修改交易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

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