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十四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庭审理

江淮晨报 2019-09-18 09:23 大字

晨报讯 9月17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李某某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各被告人分别被指控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开始在蜀山区十里庙客运西站内经营超市。2009年,客运西站搬迁后,李某某通过借用亲友名义“围标”、强迫交易等方式,于2011年垄断新客运西站的商铺经营权,并与被告人肖某某、张甲、罗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结识,初步形成黑恶势力团伙。2013年6月之后,为扩充势力,李某某设立多家企业,网罗了被告人张乙、赵某、刘某等刑满释放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张丙等亲属进入公司,为其经营管理非法获取的财产,进而形成以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张甲、张乙为骨干成员,吴某某、肖某某、罗某某、赵某、刘某、张丙、李某等十余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李某某组织实施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活动,通过控制蜀山区福乐门商业广场和瑶海区御景湾商业广场的商铺运营权、占有他人股份和分红等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从而维持组织运转、增强组织实力。该组织长期盘踞福乐门商业广场、御景湾商业广场区域,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称霸一方。为树立组织威风,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多次借故生非,敲诈、殴打物业管理人员,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滋扰其他业主,实施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6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截至发稿之时,本案庭审仍在进行之中。晨报记者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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