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污染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合肥日报 2019-09-11 02:01 大字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现对2017年前按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污染治理保证金予以退还。请污染治理保证金缴款人,按照本公告准备相关材料,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办理污染治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一、 退还污染治理保证金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5.由原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收款收据;

6.接收退款银行账户资料(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7.针对当时未完成的验收事项(或整改事项)提供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复印件还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二、 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女士,0551-63508124;

邓先生,0551-63537078。

联系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304号

特此公告。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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