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合肥日报 2019-09-10 01:13 大字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43号)的相关规定,本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和时间

第一阶段:绕城高速以内所有区域(含绕城高速),绕城高速以南、集贤路以东、方兴大道以北、上海路以西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的所有区域,2020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第二阶段:2021年全市范围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具体规定另行通告。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有关要求

(一)自2019年10月20日起,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及环保标志、牌照申领。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登记。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重点工程、农村农业、林业园林、水务、市场监督等部门予以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三)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咨询投诉电话:63508132;63508171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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