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重大民事案件 见证法治重要进程

安徽法制报 2019-08-23 10:51 大字

□本报记者唐欢 通讯员姚海峰 周如洋

“我们是幸运的一代人。”62岁的蔡学刚谈及退休前30年的法官生涯,饱含情感。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上坚守30年,他有足够的底气笃定自己的幸运。从全国首例文学作品侵犯名誉权案到国内首起国有规模工业企业破产案,从侵权案件中“同命同价”的落实到人身保护令的推行,他经历了新中国民商事法治建设的每一重大进步。“我们是见证者。”72岁的刘明金经历了刑事审判庭、综合部门,从审判监督庭庭长任上退休。他依旧清晰记得,1979年从部队转业到合肥中院时,报到第一天的情景。当年的法院仅有30多名干警,当年的办公室还没有电风扇。从合署办公到独立办公楼,从骑自行车送达到信息化方式办案,办公环境在提升,办案在提速,时光轮转,在刘明金的眼里,唯一不变的是审判席上每一个身着法袍的法官公平公正的心。

8月15日,在合肥中院离退休干部活动室,蔡学刚和刘明金向记者说起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亲历法治进程中那些风云激荡的重要时刻。

1991年,作家彭某被合肥的28户居民起诉到合肥中院,理由是彭某的小说《斜阳梦》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此书的出版社也是被告之一。彼时,民法通则刚施行5年,关于公民名誉权的规定较为原则,更没有审判先例。一时间,文学界也掀起热议和关注。“我主审此案,当时合议庭顶住压力,经比对认为,小说《斜阳梦》是以合肥市正心巷为特定的描写环境,以涉案的居民为特定的描写对象。在小说指向明确的情况下,所虚构、丑化、贬低人格的情节,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一审判决彭某、出版社均承担侵权责任。

与该案相距7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就有小说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的相关具体规则。客观而言,《斜阳梦》一案为其提供了实践先例。

1991年,蔡学刚参与制定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统一了合肥范围内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审判规则。“当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较为原则,现实案件却类型多样,我们秉持‘同案同判’的思路制定了这一规定。”直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0年代初的法院,每个法官平均一年办案20多件,达到30件以上就是办案能手。之后,案件量就开始逐年上升。这不仅仅是数字的增长,更是法治文明飞速发展的光辉历程。”

2000年前后,蔡学刚开始担任合肥中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民一庭主要负责传统民事纠纷,包括家事纠纷、侵权类纠纷,也是这段时间,“反家暴”进入他的视野。200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将“11月25日”确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日”。2008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由民一庭推动,合肥中院联合各部门出台了反家暴的文件,决定在合肥市范围内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2010年12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在满满的回忆里,蔡学刚很自豪:“合肥中院的审判经验里,对全国各种新类型案件都有所涉及,鲜有空白。非常荣幸能够成为这个时代的亲历者和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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