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设项目负责人 不能随意更换 合肥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管

合肥晚报 2019-08-21 00:55 大字

本报讯以后,大建设项目经理或总监换人不能随心所欲,将纳入企业信用和履约评价体系。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监管,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在合肥建设工程中,有一些项目因为随意更换负责人,导致项目进度和质量受到影响,合同履约无法按时完成。因此,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比如,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主动离职的;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因建设单位原因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或开工后连续停工)达3个月以上等情形,合同约定可以变更的。

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变更,施工或监理企业填写《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并附变更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出具同意变更意见。申请变更材料齐全且变更后项目负责人具备承接新项目条件,满足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项目总监无市外在建项目且市内在建项目少于3个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直接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对于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依据原招标文件、变更企业投标资料,对变更后项目负责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是否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进行核实、审查、公示后,出具同意变更意见。

根据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变更信息共享机制,依据相关信用及标后监督管理规定,将项目负责人变更纳入企业信用、履约评价体系,按照相应计分标准,对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及个人予以信用计分。下一步,监督机构将加强对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项目监管,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强化事后监管。

(合建宣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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