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市民楼下车辆玻璃被击碎 认为因高空抛物所致 起诉物业及19位住户 无法自证坠物伤车 车主败诉

安徽商报 2019-08-14 02:09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合肥市临泉路与胜利路交口的长春都市豪庭小区D座某业主,将车停在楼下后发现车后窗玻璃破碎,认为是高空坠物导致,便将楼内的19户业主诉至法院。8月13日,记者获悉,合肥瑶海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玲(化名)是长春都市豪庭小区D座的业主,其诉称,2017年11月11日,她所有的克莱斯勒漫步者车辆停放在D座地面划线停车位内,被该小区南楼D座楼上的高空坠物砸碎后窗玻璃。李玲称,经民警查看,坠落物为D座楼上某户的窗户玻璃碎片。而她的车辆维修费用为11250元。

李玲表示,她是小区业主,车辆合法停放于正规划线停车位内,现被高空坠物致损,物业公司应该对此担责。而车辆受损后,她多次找物业公司及小区南楼D座各业主协商赔偿事宜,但却未果。因此她将D座19位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11250元,以及误工损失和交通费。

对此,有的楼内业主认为,自家住在一楼,与此无关;也有业主认为,李玲无法证明车窗损坏是高空坠物所致;还有业主说,事发后李玲已到其家中查看并确认窗户玻璃完好无损,已排除坠物可能。小区物业公司则辩称,即使是高空抛物,物业公司已在各处悬挂标识和护栏维护,让业主不要高空抛物,尽到了责任。

无法证明高空坠物 驳回车主请求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李玲主张其车子后窗是被D座的高空坠落物所砸碎,就必须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虽然,她提供了报警记录及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掉落的玻璃碎碴予以证明,但根据报警记录,其记载的仅是报警人称车子被高空坠物所砸,派出所出警后在该出警记录中对此并未予以认定。而监控视频也仅能证明车辆的后窗被砸,无法证明车辆受损是由楼上某户的窗户玻璃碎片所致。另外,车辆窗户被砸也会产生玻璃碎碴,李玲提供的现场玻璃碎碴也不能证明就是楼上某户窗户玻璃的碎碴。

据此,法院认为,因李玲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轿车后窗受损是因D座楼上住户的高空坠落物所致,其要求各被告承担高空坠落物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一审判决,驳回李玲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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