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海关协管员走私烟草受审

安徽法制报 2019-07-31 10: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见习记者刘超徐奥萍)一海关协管员因涉嫌为走私人员提供便捷通道,走私烟草,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受审。7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走私烟草案,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杨某、宋某一同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是某海关现场业务处原协管员。被告人王某龙与王某娇系夫妻关系,两人原本从事茶叶生意。自2016年7月开始,王某龙、王某娇通过网络销售国外产烟草制品,被告人江某从事茶叶生意与王某龙相识,并参与到国外产烟草制品的销售。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龙在微信上与宋某取得联系,商议从美国购买烟丝、雪茄快递至国内入关,后又拉江某入伙。宋某找到在邮局负责装卸包裹的被告人杨某商议操作将烟草避开海关监管。

自2018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龙、江某通过网络多次从美国购买烟丝、雪茄并分批邮寄至国内,被告人宋某在收到王某龙发给其的国际快递单号后,按约定将单号提前告知被告人杨某,杨某负责将邮包卸在非进口通道,混入已正常放行邮包中,以逃避海关查验,后邮包在国内被正常投递至王某龙等人处。至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龙等人入关9箱烟草制品。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龙、江某从国外购买的11箱烟草制品被海关查获。

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均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其他合法证明。王某龙、王某娇自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通过网络销售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1641361元;其中两人为被告人江某通过网络代销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1035939.50元。自2016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江某多次向他人出售国外产烟草制品,价值共计6786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其中王某龙、王某娇非法经营烟草数额为2021073.11元,江某非法经营烟草数额为1103808.5元,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宋某、杨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入境货物的应缴税额718139.11元,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龙、江某、宋某、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按刑法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娇、江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因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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