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医保办法如何改?需要你的高见!

合肥日报 2019-07-22 04:43 大字

本报讯为建立健全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合肥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草拟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办法曾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市政府令第178号)。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该办法中的医疗保险费征缴、保障待遇、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等相关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需要修订完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自2008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维护妇女权益,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办法中的生育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申领、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已不适应现实要求。根据国家要求,合肥市于2017年开展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生育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

据了解,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共10章48条。其中,涉及一些重要变化,比如将适时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调整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减少个人账户资金沉淀;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机制,开辟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渠道,减少小病大养、降低入院标准现象,有效发挥医保基金的效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职工医疗救助。原职工医疗救助政策按照15元/月·人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退休人员由单位一次性交纳20年职工医疗救助,对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年支付限额为24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救助两项合计,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为理顺医疗保险体系、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再设置职工医疗救助,同时上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至30万元,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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