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开罚单

安徽法制报 2019-07-19 09:3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刘姣姣季云冈记者唐欢)管辖权异议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有权不能任性,滥用权利会受到法律严惩。7月15日,记者获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当事人分别作出5万元罚款的决定。

今年1月,该院受理了韦某诉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后,该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承办法官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协议签订地为合肥市蜀山区,依法蜀山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承办法官建议该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撤回管辖权异议,该公司在限期内未主动撤回异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之后,该公司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蜀山区法院认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约定管辖后,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效率,妨害民事诉讼进程,依法对该公司作出5万元罚款的决定。

无独有偶,去年6月,该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某建材安装经营部与被告杨某、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

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发现,被告杨某住所地在蜀山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件诉争标的为货币,双方对货款交付未约定,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某建材安装经营部所在地蜀山区即为合同履行地,蜀山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释明故意延迟或拖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湖南某集团公司仍执意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蜀山区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湖南某集团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导致诉讼拖延近一年之久,承办法官依法向其释明并告知其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其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出上诉,该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客观上实施了滥用管辖权异议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和其他当事人诉累的不良后果。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依法决定对湖南某集团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大幅度增长,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情况。滥用管辖权异议危害颇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效率原则,导致诉讼进程缓慢,影响法律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此次两案处罚决定的作出也给其他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者敲响了警钟,希望当事人以理性思维来进行诉讼,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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