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法院公开宣判 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合肥晚报 2019-07-16 00:33 大字

本报讯7月15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参加陆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

法院同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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