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包征偿字[2019]3号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命山,区长
被征收人:许之宝,男,身份证号34011*********2511。房屋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许贵村第六村民组。
因黑龙江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19〕第(2)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19〕第(2)号)。决定对黑龙江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许贵第六村民组的房屋在黑龙河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该户符合安置人口一人(许之宝)。被征收房屋面积306.72㎡,性质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房屋无房屋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且黑龙江路修建在即,你户已严重影响道路施工。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等文件,以及《合国土包征案〔2017〕1号大圩镇许贵村(黑龙江路)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许之宝户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产权调换:
应安置面积:1人×30㎡/人+1人×15㎡/人=45㎡。安置地点为:金葡萄家园安置点。
二、房屋补偿
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对多余有效面积进行补偿,30㎡×544元/㎡=16320元。
三、临时安置费
自该户交房后,每月按照合政〔2014〕175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费。
四、搬家费
500元/次×2次/户×1户=1000元。
五、附属物补偿费
附属物补偿费:共计9662元(依据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
六、增购费用
被征收人按800元/㎡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建筑面积,15㎡/人×1人×800元/㎡=12000元。
综上,你户应安置面积45㎡,应得补偿费用14982元(不含临时安置费)
你户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许贵村第六村民组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你户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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