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骑共享单车撞伤老人 法院判决家长担责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9-07-05 10:18 大字

[摘要]法院判决家长担责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汪超记者唐欢)7月1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共享单车撞伤行人的侵权案件。因骑车人未满12周岁,且交警认定骑车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监护人无法证明共享单车公司存在管理过错,一审判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9万余元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小桑是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且刚刚学会骑自行车。2018年9月1日16时左右,小桑独自骑行共享单车去学校,与路边步行的78岁的杨奶奶发生碰撞,致使杨奶奶受伤。事后杨奶奶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救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桑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杨奶奶不承担责任。

该事故导致杨奶奶右股骨、颈骨、耻骨骨折,先后住院3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期因小桑的父母与杨奶奶的亲属就医疗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份,杨奶奶一纸诉状将小桑以及其监护人胡某、桑某某以及共享单车所属的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6万元。

庭审中,小桑的父母认为杨奶奶提出的赔偿过高。他们认为,作为父母知道孩子年龄小,刚学会骑车,所以并未给小桑开共享单车的锁,让其在马路上行驶。因为涉案的共享单车在马路上没有上锁才会被孩子骑走,所以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方因疏于对单车的管理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共享单车公司辩称,这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不是自己,公司也未对杨奶奶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小桑未满12周岁,未经共享单车公司许可,擅自骑行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规,也对共享单车公司实行了侵权行为,应该自行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桑骑行共享单车撞伤老人是事实,而涉案工具的共享单车已经找不到,无法认定小桑所骑车辆当天就是未上锁,所以小桑父母要求共享单车公司承担一定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小桑的父母即监护人桑某某、胡某赔偿杨奶奶各项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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