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公告 (2019年第06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符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情形的,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以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将符合上述规定的杨奇等208人机动车驾驶资格公告作废。(详细信息请上合肥市公安局,网址hf.ahga.gov.cn 查询)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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