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骑共享单车撞伤老人法院判决家长赔偿9万元

江淮晨报 2019-07-03 08:14 大字

晨报讯 还未满12岁的小桑(化名)在马路上骑ofo小黄车时,不慎撞上一名步行的老太太。7月2日,记者从庐阳法院获悉,法院判定小桑要负全责,其监护人被判赔9万余元。

2018年9月1日16时左右,小桑独自骑着ofo小黄车沿庐阳区临泉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钢铁新村小学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78岁老人杨奶奶发生碰撞,致使杨奶奶受伤。事后杨奶奶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桑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致使本起来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杨奶奶不承担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导致杨奶奶右股骨颈骨骨折,耻骨骨折先后住院三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期因小桑的父母与杨奶奶的亲属就医疗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份,杨奶奶一纸诉状将小桑以及其监护人胡某、桑某某以及ofo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十万六千余元。

庭审中,小桑的父母认为杨奶奶要求的赔偿过高,且因知晓孩子年龄小刚学会骑车,并未给孩子的共享单车开锁,而是这辆小黄车在马路上没有上锁才会被孩子骑走,所以小黄车的运营管理方ofo公司因为疏于对单车的管理也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桑骑行ofo共享单车撞伤老人杨奶奶为事实,而涉案工具ofo小黄车已经找不到,无法认定小桑所骑小黄车就是未上锁的,所以小桑父母要求ofo公司也对该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小桑的父母即监护人桑某某、胡某赔偿杨奶奶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宣六月 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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