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助力招投标“合肥模式”再升级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修改草案)》
本报讯 6月25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草案)》)。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交易体量的迅速扩大,《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胡宏同介绍,2014年以来,国家、省围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等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也对公共资源交易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最新要求,切实做好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今年年初,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修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市公管局、市司法局组织了多次调研、讨论、征集意见,形成《条例(修改草案)》。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构职能、项目单位权利责任、评审专家选定、“有效最低价”竞得、统一代理、诚信体系建设等七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条例(修改草案)》明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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