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典型案例连载(五十五) 劳动者中途辞职 能否获得年终奖

合肥晚报 2019-06-29 01:29 大字

【案情简介】

李某2018年1月入职合肥市Y公司担任销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李某工作考核情况,决定李某工资增加与年终奖多少等。但劳动合同、薪酬制度等未规定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条件。2018年7月因职业规划变动,李某向Y公司申请辞职。辞职后李某听Y公司的原同事说,公司在2019年1月发放了2018年的年终奖。李某认为自己在Y公司工作近7个月,公司应向其发放年终奖。公司认为李某已经辞职,不应发放年终奖。后李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其7个月的年终奖8400元。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薪酬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作为年终奖发放依据。例如,仅限发放在职员工、工作年限1年以上员工等。本案中,Y公司并未规定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条件,故Y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年终奖,年终奖金额根据李某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其应得的年终奖,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李某年终奖8400元。

【案件小结】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而采取的一种奖励手段,是否发放?如何发放?何时发放?应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或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年终奖发放一般应遵循以下三种规则:一、劳动合同无约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二、劳动合同有约定,且不存在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则应依约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三、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无规定,与劳动者也无约定,或约定条件未成就,劳动者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发放年终奖。陆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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