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乡居民 医保有调整 二级、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各上调100元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从7月1日起,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将有调整。6月25日,记者从合肥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合肥市根据统一规定,对全市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大病保险封顶线、门诊特殊病相关病种等进行调整。
合肥市调整了居民医保部分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线。将原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的4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的600元,分别调整为500元、700元。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不变。
调整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大病保险封顶线调整为: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费用中既含省内又含省外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
增加并调整门诊特殊病相关病种。增加甲状腺功能减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晚期血吸虫病、白癜风、肌萎缩、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心脏冠脉搭桥术后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等8个门诊特殊病种,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从2000元到5000元不等。将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骨髓增生性疾病4个病种从恶性肿瘤归类中单列,限额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治疗方式,参照恶性肿瘤限额支付标准执行。
此外,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例如:境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各种不育(孕)症;各种各类非功能性整容或矫形手术、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等不予报销,共30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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