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占峰: 高空抛物致损害可以起诉责任人

新安晚报 2019-05-31 10:36 大字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高空抛掷物品落下造成他人损害,另一类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像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高空抛垃圾、脏物等不文明行为造成公共环境污染或给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等造成严重干扰的,可以起诉抛物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侵权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一旦被证明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在无法分清具体是谁的责任时就需要肇事楼层所有住户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建筑物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合理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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