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信息中 禁止带有夸张极限类词汇 合肥市拟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和房源发布网络平台的房源发布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记者昨日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发布,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房产经纪机构发布信息应取得书面同意
《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无法提供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受理业务后,应当依委托事项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申请房源核验,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房源核验通过后将显示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源核验码,方可在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机构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无商品房网签备案单的出租房源,应要求当事人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社区)申请房源核验码,获取核验码后才可接受委托。待房源核验通过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应标识核验码
对于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通知》要求其新增房源核验通道功能,并设置房源发布风险提示,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网络平台要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经纪人及时处理,确保信息发布人员及所属公司与实际相符。对属于加盟店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公司和经纪人基础信息中,应同时标识加盟品牌名称和公司名称。
同时,网络平台应确保在发布房源信息时标识房源核验编码。网络平台对于个人挂牌房源信息,应要求个人提供房源核验码;对不能提供房源核验码的,也可代办申请房源核验,获取房源核验码验证通过后,方可允许个人发布挂牌房源信息。对于未能提供房源核验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不允许在平台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通知》规定,网络平台应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从业人员应限制或取消房源发布权限,不得为未办理登记备案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
房源信息中禁止带有夸张极限类词汇
在监管方面,《通知》中表示,合肥市将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以及“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约谈机构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媒体曝光等措施,对其进行惩戒。
根据《通知》,对于未能履行主体职责,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合肥市房产局将联合网信办对网络平台通过约谈告诫、责令改正、暂停更新及关停等惩戒措施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维护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
《通知》还规定,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等在经营场所、监管平台和网络平台发布出租或出售房源信息时,禁止带有“国家级”“最高级”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房源图片须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照片清晰、亮度充足,禁止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此外,不论是出租还是出售房源,发布期限均为3个月,超过期限的将下架房源信息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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