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么立,讲究真不少 免纠纷最好进行公证
[摘要]免纠纷最好进行公证
核心提示:步入晚年,一些老人会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写遗嘱可不是件简单的事,有的因立遗嘱不规范,不但夙愿未达成,还导致子女们对簿公堂。日前,记者采访了几位已立好遗嘱的老人,同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部分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并让法官从专业角度建议老人遗嘱该怎么立。【案例1】老人想立遗嘱,找社区来见证
合肥市民赵老太家住三里庵街道竹荫里社区,今年已经85岁高龄。老伴和大儿子相继去世后,赵老太如今与小儿子住一块,由其照料着。
前段时间,赵老太提出想立遗嘱,对自己的两套房产进行分割,以免孩子们日后因房子问题闹得不开心。但是遗嘱该怎么立,赵老太却没有头绪。思虑了一段时间,赵老太找到了竹荫里社区党委帮忙想办法。
前些天,在两名律师、社区、老人子女的见证下,通过赵老太口述,律师代笔,最后赵老太签字的形式,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对房产进行了分割。立遗嘱的全过程也都被录下视频,保存作为证据,子女们对老人遗嘱内容也都表示认可。
“平时常有老人来找我们询问怎么立遗嘱,但真正立下的不太多。有一些老人去世后,因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来找社区调解的。 ”工作人员说,立下规范遗嘱,确实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纷争,以免伤了亲人间的感情。【案例2】口头留下遗嘱,有子女不认可
郑大爷生前与妻子育有4个女儿。因妻子早逝,四女儿未成家,郑大爷生前最后一段时间一直与四女儿居住。在此期间,郑大爷言明自己的身后事交由四女儿打理,自己的财产也都留给四女儿。
2014年10月某天,郑大爷突然发病,被四女儿及侄女送到医院,并通知其他女儿前来。此时,郑大爷一位朋友获知消息后,也及时赶往医院去探望。在推入手术室之前,郑大爷当着三人的面,交代后事,死后得在老家办事,所有东西都留给四女儿。
当其他三个女儿赶到医院时,郑大爷已经转入重症监护室,次日在医院去世。按老人的意愿,四女儿张罗了父亲的身后事。
老人去世后,姐妹们为了父亲的遗产却争执了起来,走上了法庭。
大女儿和二女儿对老四提出的父亲遗言不认可,认为父亲的遗产不应该按遗嘱继承,应该以法定继承来分割财产,不能由老四一人独占。法院结合证据、证人证言审理后认为,郑大爷的抚恤金11万多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之后,政府对其直系亲属给予的带有抚慰性质的经济帮助,具有共有的属性,不属于郑大爷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因此不能按照遗产处理。
其次,对郑大爷病故后所留银行存款的认定应按口头遗嘱继承办理。因此,最终判决抚恤金扣除丧葬费用后由四姐妹平分,郑大爷留下的银行存款则由四女儿继承。【案例3】遗嘱划分不清,长女诉至法院
孙大爷是安庆人,生前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两个女儿,后来,妻子去世了。1999年时,孙大爷立下遗嘱,约定自己去世后,将自住的一套房产留给两个女儿。后来,孙大爷与何某再婚。
因与大女儿关系恶化,孙大爷在2004年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的财产,不再分割给大女儿,并且写了一份声明,将1999年的遗嘱作废。但孙大爷去世后,两姐妹还是为了争遗产闹上了法庭。大女儿认为,2004年的遗嘱划分不清,应该以1999年的遗嘱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的撤销,系立遗嘱人放弃自己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使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孙大爷在1999年立下的遗嘱不属于公证遗嘱,故撤销该份遗嘱仅需满足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即孙大爷2004年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孙大爷对其遗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得到尊重。而2004年再立的遗嘱未对财产做明确分割,因此,应该参照法定继承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归孙大爷所有的那一部分房屋产权,由二女儿与妻子各继承50%。【法官提醒】立遗嘱免纠纷最好进行公证
老人去世后,因遗嘱纠纷闹上法庭的很常见。那么,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呈现什么样的特点?老人又该怎么立遗嘱?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先娥表示,因遗嘱继承纠纷来打官司的案件中,有几个特点,比如:遗嘱立得不规范,形式上有瑕疵;立遗嘱人对财产没有完全处分权;遗嘱内容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 (法律上规定丧失劳动力等人的继承权优先,但部分长辈不考虑);子女不认可,来打官司请求法院判决。
赵先娥提醒,立遗嘱时应以手书形式,要找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若将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则必须确认是本人签字,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需要注意的是,公证过的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立遗嘱时最好去办公证;其次是要当着所有继承人的面立遗嘱,且所有继承人签字;第三是要注意自己对所分割的财产是否拥有完全处分权。
(李晨阳 刘亚萍 焦伟韦 钱进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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