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和招牌设置不得“任性” 《合肥市户外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关系到城市的“容颜”,设置不能“任性”。交通标志、住宅建筑、幼儿园、学校校园以及各类亭棚、道闸等都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禁区”。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体现特色。为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5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城管局获悉,当前修订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合肥市城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该《征求意见稿》提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住宅楼、各类道闸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的一道风景线,设置时不能任性。记者从《征求意见稿》看到,对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划有“禁区”,包括住宅楼、各类道闸以及人行天桥等区域。
具体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况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建筑物(裙楼)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利用各类亭棚、道闸的等。
禁止设置招牌的情况包括:利用建筑物(裙楼)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直接书写、悬挂、安装、粘贴的等。在设置内容上,限于名称、标识、字号,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形式也作出了“硬性要求”,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禁止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禁止利用路灯杆等各类杆线设置广告。
主要道路两侧招牌设置应统一设计
根据《征求意见稿》,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在三层以上建筑墙体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设置人应当按照设置技术要求进行设置。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体现特色。
“在户外广告设施招商期间,设置人应该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该工作人员介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遵循《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公益广告管理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内容,履行公益广告备案义务。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围挡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最高可罚3万
针对“任性”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城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其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户外广告设置人或者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该工作人员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
胡少殊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蒋瑜香
背景新闻
面向市民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意见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当前城市管理进入到精细化阶段,对先前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相关工作人员说,经过修订,形成了《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5月28日,市民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想提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电子邮件:1207855186@qq.com;电话(传真):0551-63731060;邮递信件:合肥市宿松路174号合肥市城管局市容处(邮政编码:230041),并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户外广告”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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