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程不能设“门槛”排外 新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广征民意

合肥晚报 2019-05-08 01:00 大字

本报讯以后,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不能设立条件排斥外地专家参与评标评审。近日,记者从合肥市公管局获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民意,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5月15日前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同类型交易项目竞标方式进行明确

根据本次修改草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项目竞标方式进行了明确。其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在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最低报价者为竞得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资产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高报价者作为竞得候选人。

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竞得者,即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候选人中择优确定竞得者。

评标专家禁止私自接触交易主体

新条例还提出,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在省外、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在具备入选评标专家库条件的人员中确定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比如,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等。

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排挤对手

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过程、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吴奇)

温馨提示——

此次立法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A区602政策法规处。

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446203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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