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借款” “情债”怎断 前男友起诉前女友索要恋爱期间转账的45万,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吴慧玲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情侣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其后,双方感情发生了突变。前男友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这笔钱究竟怎么认定,到底是不是借款?近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7年间,刘军与梅子建立了恋爱关系,刘军觉得梅子与自己情投意合,为表达自己想进一步确定这段感情的诚意,私下里去了某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000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送给梅子。并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里均以梅子的名义落款署名。
订车后,刘军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予梅子,然而,梅子拒绝了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过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
刘军觉得只要梅子满意,怎么处理这笔款都好,遂同意梅子的建议,将购车款45万元转账给了梅子,并且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然而,好景不长,这一对情侣因感情发生危机而分手,刘军便向梅子主张要回这笔45万元的转款,梅子认为这笔款项是刘军赠予其的,不愿退回。最终,刘军向法院起诉梅子,要求其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军是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主张他与梅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梅子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是刘军的单方意思表示,她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同。法院认为,现刘军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刘军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主张。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刘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刘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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