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蜀政征补决〔2019〕1号

合肥晚报 2019-04-30 01:00 大字

征 收 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李昌泰,男,汉族,1937年2月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安徽大学141幢3单元206,现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养老护理院住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合蜀国房征决〔2018〕第4号关于安徽大学龙河校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对安徽大学龙河校区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安徽大学龙河校区141幢206室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

安徽大学龙河校区141幢206室系成套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昌泰,房屋建筑面积是69.22㎡,套内建筑面积60.14㎡。

征收部门采取抽签的方式,公开抽签确定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972154.70元,装修及附着物一并接受评估为35803元。

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送达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协商过程中未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提出的因其与安徽大学之间房屋面积有纠纷要求多安置面积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安徽大学龙河校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李昌泰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如下。

1.被征收人李昌泰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地点:安徽大学龙河校区旧城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具体房屋以交房顺序摸号确定);回迁安置面积:93.18㎡(60.14㎡×1.3+15㎡);临时安置费:16887.31元(60.14㎡×1.3×12元/㎡×18个月,暂计算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按照《安徽大学龙河校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相应规定计算并发放);搬家费:1000元(500元/次×2);装修等附属物补偿35803元。

2.被征收人李昌泰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934697.03元((60.14㎡×1.3+15㎡)×21165元/㎡-15㎡×2500);临时安置费:4690.92元(60.14㎡×1.3×12元/㎡×5个月);搬家费:500元;装修等附属物补偿35803元。

3.被征收人李昌泰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至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确定其选择的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从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利的方面考虑,视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李昌泰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安徽大学龙河校区141幢206室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街道办事处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蜀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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