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法院公开宣判陈某某等32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合肥日报 2019-04-24 04:54 大字

本报讯4月23日上午,蜀山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4督导组第五小组下沉合肥市督导期间对该案高度关注,专题听取案件审理汇报,对案件庭审工作给予有力指导,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依法公开宣判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涉案事实百余起,涉案金额600余万元。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蜀山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李某某等31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受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4督导组第五小组组长曹军同志委托,安徽省配合下沉督导负责同志唐胜春一行全程观摩了陈某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并对庭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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