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包征偿字 [2019]1号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命山,区长。
被征收人:刘红生,男; 身份证号码:340302198106100418
房屋地址: 因轨道交通5号线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17]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17]第(3)号),决定对轨道交通5号线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所有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71934号房屋,位于宿松路口康南小区1幢109室,性质为国有土地上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1.23平方米,该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以及《轨道交通5号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刘红生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搬迁费
500元 ×1次=500元。
二、过渡费
51.896㎡×12元/㎡/月×3个月=1868.256元。
三、房屋及其构筑物补偿费
建筑物补偿:39.92㎡×1.3=51.896㎡
51.896㎡+15㎡=66.896㎡
66.896㎡×17065元/㎡=1141580.24元。
附属物14450元。
扣除增购面积费:15㎡×2400元/㎡=36000元。
五、货币化补偿款总金额
500元(搬家费)+1868.256(过渡费)+1141580.24元(建筑物)+14450元(附属物)-36000元(扣除增购费)=1122398.50元(应得金额)
你户应当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望江路与宿松路交口处康南小区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你户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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