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有新规

江淮晨报 2019-04-20 09:24 大字

晨报讯 4月19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自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通知》,职工及配偶非本市非户籍地买房不能再办理提取业务。

《通知》规范了异地购房提取政策,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含配偶)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结清贷款的可在结清后次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再追溯办理。夫妻双方及房屋共有产权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通知》还规范了离职职工账户转移和提取政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由转入地审核并发起异地转移接续流程,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而缴存职工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合肥的,须在合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通知》规定,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从严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行为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晨报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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