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生等22人涉黑案维持原判

合肥日报 2019-04-11 04: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从庐阳区获悉,近日,由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生等2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龙生等22名被告人的判决。

经查,2015年11月以来,龙生以其子龙飞的名义注册成立安徽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峰公司”)。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龙生父子以聚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外壳”,有组织、有规模地开展“套路贷”业务。为将“套路贷”业务“做大做强”,聚峰公司两次搬迁办公地,并相继成立了业务部、贷后部(负责暴力催收)等部门,先后网罗多名有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公司,逐步形成了以龙生为组织、领导者,龙飞、李可省等人为骨干成员,陆荣琛、陈盼盼等人为积极参与者,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12月28日,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虚假诉讼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罚金18万余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龙飞、李可省等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零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全部或一项附加刑。一审宣判后,龙生、龙飞、李可省等19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冬云 记者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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