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滑冰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本报讯 10岁的孩子,在没有家长陪护的情况下进入滑冰场玩耍,结果不小心摔倒,导致左胫腓骨双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责任由谁承担?3月21日,记者获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侵权纠纷。
2017年12月24日下午,张女士的孩子小程与同学到合肥市某商场内的滑冰场滑冰。该滑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经营模式,未成年人在滑冰场内滑冰时,其成年家属不得进入滑冰场内进行看管,同时未成年人滑冰时所穿戴的滑冰鞋和安全护具均由滑冰场提供。之后小程在滑冰过程中不慎摔倒。因伤势较重,张女士立即报警,经医院治疗,诊断小程为左胫腓骨双骨折,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
回忆起当天儿子摔倒时的情景,张女士很心疼:“既然滑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就应该承担对孩子的看管义务;而且滑冰场还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护具,也加大了受伤的风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将滑冰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子后进行了积极协调,在第一次庭审过后将双方约在一起耐心调解。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溜冰场作为经营方,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而在此次事件中,滑冰场并未尽到警示、提示等义务,因此,溜冰场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作为未成年人父母,张女士也应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所以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滑冰场一次性支付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68000元。
(季云冈张木譞记者唐欢)
法官说法:
滑冰是一项集力量、耐力、速度于一体的运动项目,丰富了孩子们的生活。但由此带来的安全保障问题不容小觑。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一定要将安全保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不仅要做到警示、提示等义务,更要对未成年人有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力求万无一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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