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公告 合蜀市监市处字〔2019〕1号
当事人:安徽闫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43户企业(本公告及名单详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公告公示栏》:http://www.hfaic.gov.cn/)
经查:截至2018年6 月30 日,当事人未参加2017年度企业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至案发时止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局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2019年1月29日本局在《合肥晚报》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拟吊销安徽闫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2443户企业,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蜀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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