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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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3月11日,安徽省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公布了几个“教科书”式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
某科技股份公司机修工胡某某,代表公司参加集团举办的篮球比赛,碰撞摔倒造成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联合处损伤。
当地人事劳动局判定:员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应视同员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参与部门聚餐遇到交通事故
某公司操作工钱某下班参加部门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外伤,多发性面骨骨折。
当地人事劳动局判定:本案的部门聚餐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目的是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性,应当视为工作的延续,回家途中也应视为下班途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
外出买菜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某商务职业学院宿管员许某某,中午外出买菜返回途中,发生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被摩托车撞倒死亡。
当地人事劳动局判定:当事学院要求宿管员全天在岗,并未提供三餐,允许宿管员自行购买食材解决就餐,且许某某常年如此,学院知晓并允许此行为,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猝死酒店
某外国语学校员工朱某某,受单位安排赴外地参加会议,在宾馆房间突发疾病死亡。当地人事劳动局判定:本案的“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据《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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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