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交易在阳光下运行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迎来修改

安徽法制报 2019-03-13 10:36 大字

[摘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迎来修改

本报讯 公共资源交易应在阳光下运行。3月11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迎来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向社会公布征集各方意见。

《条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地方性立法,推动了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模式成为全国“样板”。不过,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交易体量的迅速扩大,特别是2014年以后,国家和省级层面相继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公共资源交易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效最低价”保障机制不健全,有效性未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产权、土地类交易项目异议、投诉程序以及出现造假、串通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均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无法可依;信用评价涵盖的范围也不够全面。

针对上述问题,修改草案一一开出“处方”。根据修改草案,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和结算、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竞得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串通行贿骗取竞得资格的违法情形,修改草案增加了相应法律责任,即竞得无效,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将面临竞得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此外,修改草案还拓宽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范围,从侧重于“黑名单”转向“红黑名单”并重,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和运用。

(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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