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详解工伤维权
本报讯企业招工目前正处于高峰期,大量人员应聘入职,如何界定各种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记者昨日从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教科书”式典型案例找到答案。
该区的工伤认定焦点,集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三工”问题。其中,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典型案例有四起。
案例一:员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
某科技股份公司机修工胡某某,代表公司参加集团举办的篮球比赛,碰撞摔倒造成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联合处损伤。
该区人事劳动局判定:本案的员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应视同员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员工参与部门聚餐遇到交通事故受伤
某公司操作工钱某下班参加部门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外伤,多发性面骨骨折。
该区人事劳动局判定:本案的部门聚餐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目的是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性,应当视为工作的延续,回家途中也应视为下班途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钱某为工伤。
案例三:员工外出买菜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某商务职业学院宿管员许某某,中午外出买菜返回途中,发生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被摩托车撞倒死亡。
该区人事劳动局判定:本案的学院要求宿管员全天在岗,并未提供三餐,允许宿管员自行购买食材解决就餐,且许某某常年如此,学院知晓并允许此行为,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员工出差期间突发疾病猝死酒店
某外国语学校员工朱某某,单位安排赴外地参加会议,在宾馆房间突发疾病死亡。
该区人事劳动局判定:本案的“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
(朱永庆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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