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检察: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紧紧盯住“外卖”

新安晚报 2019-03-11 10:36 大字

大家享受快捷美味的外卖时,不知可曾想过,网络订餐平台是否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否对提供餐饮的经营户的资格进行过严格审查,以保障咱们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民行部门针对网络餐饮经营不规范问题,集中开展网络餐饮安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件专项办理工作。针对网络餐饮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先后向合肥市高新区、经开区、蜀山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得到了3家单位的积极回应。

2018年11月,该院民行部门聚焦网络餐饮服务领域,摸排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辖区(经开区、高新区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由蜀山区院代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集中表现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审查、公示、更新以及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测等义务,没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该院于同年11月底,分别向合肥市蜀山区、高新区、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网络餐饮经营。

2019年1月中旬,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先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回函,严格按照检察建议内容,逐一梳理建议所涉违法主体,强化线上线下执法监督。以点带面,借助网络监管系统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线下核查整治力度。同时,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执法力度,夯实平台主体责任。约谈“饿了么”和“美团”两家网络订餐平台(驻合肥公司),要求对本平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公示线下店铺以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紧接着,高新区、蜀山区也对《检察建议书》指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网页核查、实地检查,对违法经营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网上订餐服务。对监管不力的网络订餐平台,通过约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督促其积极整改。被约谈网络订餐公司均表示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制度,问题餐饮企业立即下线,通报问题限期整改完成,并提供整改报告;以后,将严把准入关,定期核验更新。

该院民行科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办理网络餐饮诉前案件,促使行政机关把检察建议当线索和抓手,查找执法问题根源,辐射条线积极整改,从而实现法律监督权和行政执法权合力形成“1+1>2”的叠加效应,扩大诉前程序影响,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紧盯水果毒“外衣”

水果商家为了让水果表面以达到保鲜、美观的目的,常常涂抹一层透明“外衣”——人工果蜡,这已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国家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严格规定人工果蜡的销售生产。可是,偏偏有的企业敢越雷池,违规生产销售果蜡,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2018年12月17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对违规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调解,被告方同意按照蜀山区检察院起诉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回收、公开赔礼道歉等义务,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

2015年1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蜀山区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对安徽果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之宝公司)的生产场地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原料仓库中发现并查扣了33桶果蜡(200公斤/每桶)。

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将现场取样的果蜡委托检测机构做成分分析,检测结果显示,果蜡中含有对羟基苯甲酸丙脂成分。对羟基苯甲酸丙脂是制作防腐剂的原料,吸入或摄入对身体有害,对眼、粘膜和上呼吸道、皮肤有刺激作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11月发布公告,禁止对羟基苯甲酸丙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但是,果之宝公司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企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后,仍违法购买并在其生产的果蜡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对羟基苯甲酸丙脂,在果蜡的外包装上对违禁成分也未予标注,并将该产品作为食品添加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行政机关认为,果之宝公司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涉嫌刑事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蜀山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收集公益诉讼案源时,从侦监部门发现了该案,立刻马不停蹄开展核实调查,先后走访省质监局和蜀山公安分局,了解和掌握果之宝公司所生产的果蜡产品性质和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危害性等,进一步核实果腊的销售数额和销往地。承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后发现,果之宝公司对外销售的含有违禁成分的果蜡达2000多桶,销售地区涉及安徽、广州、湖南、湖北等15个省,绝大部分产品流入市场未能收回,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的状态,蜀山区检察院立即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告知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任何社会组织就该案起诉。2017年12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请法院判令果之宝公司消除危险,收回尚未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果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省高院指定由蜀山区法院管辖,

法院立案后,蜀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准备。审理中,在客观事实证据和明确法律依据面前,被告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诉求,2018年11月,果之宝公司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调解协议》,一个月公告期满后,蜀山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现已生效,被告果之宝公司在蜀山区检察院的监督下,正在积极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黄河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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