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模评选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合肥晚报 2019-03-07 10:00 大字

本报讯适用市劳模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模称号并保持荣誉人员待遇、管理工作的《合肥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近日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劳模评选表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包括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面向基层一线职工,兼顾各行各业。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劳模待遇做出明确规定:评为市劳模的,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8000元;所有劳模每年在指定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一次体检;各级工会组织劳模进行短期疗(休)养,不占用劳模本人休假天数。

低收入补助金: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在职、退休、失业劳模,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特殊困难帮扶金: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80~89周岁劳模每年补贴1200元,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劳模每年补贴2400元(已享受省部级高龄劳模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大病救助: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按5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5001~10000元,按6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元以上,按7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为50000元。其配偶按劳模救助比例的50%救助。

交通补助:70周岁以下劳模每年享受200元的公交免费充值。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职劳模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工会为主;退休后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劳模由所在镇(街道)劳模服务组织或工会负责管理。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劳模出现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劳模待遇。

如需了解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或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联系合肥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电话(传真):63532518,邮箱:gh3532518@163.com。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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