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 对高空抛物应予以治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公交集团客服中心副主任李祥斌是全国两会的“熟面孔”了。每年他都花很多时间走访全国各地调研,今年他带来了多项与民生有关的建议。
李祥斌在调研中发现,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高层建筑数量的日益增多,高层建筑抛掷物、坠落物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重庆烟灰缸致人重伤案’‘济南菜板致人死亡案’等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人们在为高空抛物受害者感到痛心的同时,对高空抛物致伤致损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进行了社会讨论。”李祥斌说,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治理以及相关责任承担主要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是李祥斌认为,在法律制定层面,这条规定存在弊端。“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只有一人而非多人,法院审理过程中却推定整栋楼所有业主都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无辜业主并未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无辜业主与受害者的损害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却要承担法律责任,有违公平正义。”
李祥斌认为,加强高空抛物治理,除了从社会层面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与规范以外,更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设计。他建议,实行高空抛物行为治安管理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看似侵害的是某个特定被害人的权益,实际上是对经过高楼附近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侵害,这种行为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属于典型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李祥斌说,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妨害公共安全一类的处罚规定,没有明确将此行为纳入其中。建议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在妨害公共安全部分增加“高空抛物致人危险的予以治安处罚的规定”,即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给公共安全形成潜在威胁,不要求造成实际侵害后果,就构成违法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实现由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递进,搭建起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避免只有出了严重后果才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合理归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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