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44种疾病患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江淮晨报 2019-03-01 09:24 大字

晨报讯 近日,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医改(医保)办联合下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包括高血压病在内的44种疾病统一纳入特殊病范围。同时,规定特殊病门诊费用实行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门诊特殊病就医将实行协议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44种疾病统一纳入特殊病范围

本次《办法》适用范围是指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包括高血压病在内的44种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参保人员患有其他需要门诊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罕见病种,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有明确治疗方案、门诊治疗切实可行的,纳入特殊病门诊管理。

如何办理特殊病门诊?根据办法,需按照申报、鉴定、确认的程序进行。申报环节,参保人员要携带相关病历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鉴定环节,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医疗专家,按特殊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确认环节,申请特殊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合肥医疗保障网或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鉴定结果。符合鉴定标准的,发放《特殊病门诊医疗卡》,自发卡之日起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特殊病门诊费用实行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

《办法》明确,特殊病门诊费用实行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管理,各病种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分别设定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协议医疗机构可以统筹使用。同时患多种特殊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限额的60%增加支付额度。

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两种及以上的,按增加病种限额的30%增加支付额度。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不得重复享受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需选择1家协议医疗机构为治疗定点

今后,合肥门诊特殊病就医将实行协议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并根据各病种病理特征定期调整门诊特殊病病种及医保待遇。其中,需要定期复审的特殊病,参保人员应在待遇期满前1个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复审。复审时需提供近1年以来的连续治疗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

一年内未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或待遇享受期满未申请复审的,特殊病门诊待遇自动取消。参保人员根据特殊病门诊治疗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选择1家协议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门诊治疗定点,1个年度内可以变更1次。纳入恶性肿瘤特殊病门诊管理的参保人员,可根据用药需要再选择一家谈判药品协议药店作为定点服务机构。

晨报记者 王骏超

44种疾病具体包括:高血压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肝硬化、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肾脏病、肾病综合征、肾透析、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多发性硬化、癫痫、帕金森病、老年痴呆、精神障碍、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感染、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银屑病、心脏瓣膜置换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器官移植术后、儿童先天遗传类疾病、小胖威利症、肝豆状核变性、小儿脑瘫、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髓系白血病、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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