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协议藏有“霸王条款” 一家会所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被罚款5000元
本报讯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怎么办?是自认倒霉还是投诉举报解决?最近,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成功处置了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一健身会所协议中因“最终解释权归自己”被罚款5000元。
去年11月5日,稻香村市场监管所接到曹姓消费者举报,称自己两年前在印象西湖小区附近一健身会所办了一张5000元的健身消费年卡,协议约定每次消费200元,消费几次后,由于举家搬迁无法消费,遂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退款。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消费,与公司无关,且协议中明确写有“本机构对该协定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不予退款。无奈之下,曹姓消费者向稻香村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
细致核实情况后,稻香村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争论的焦点在“最终解释权”上。工作人员认为,企业订立合同协议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相违背,“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解,商家扣除经营成本后同意退还消费者剩余款1800元。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随后,该所执法人员深入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先后与6名消费者共签订了会员协议,均承诺“本机构对该协定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同时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本机构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自通知会员或在健身房内显著位置公示后生效”等违法条款,6份协议共计13794元。最终,该所依据《消费者公益保护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违法会员协议,并处以罚款5000元。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杨兵 通讯员 杨发苗 孙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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