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企建立“初犯”容错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关于《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合肥晚报 2019-02-28 09:24 大字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对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容错机制、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9次会议召开,听取并审议关于《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民营经济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民营经济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用工难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为解决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强化扶持力度,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

《修订草案》明确,在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各级政府应当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责任。因此,新增条款,强化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推动、建立机制等方面的职责。

《修订草案》要求,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或鼓励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

为了减轻民营经济组织在用地方面的成本,《修订草案》新增条款,要求“鼓励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

如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修订草案》新增条款,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措施,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小微企业再贷款、融资担保、无还本续贷等多方面给予支持与保障。并且,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民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

在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对于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并在住房、就医,子女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用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税前列支。

对民企建立“初犯”容错机制

怎样才能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投资活力?

《修订草案》新增条款,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控制权。

为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修订草案》要求建立市、县(市)区负责人联系工作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和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并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综合金融、人才培训、信息化等便捷、精准、普惠服务。

在重点事项审批效率上,《修订草案》明确,将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三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四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五个工作日以内。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要求建立对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容错机制、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汪菲菲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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