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发病身亡 法院判老人担主责 家属:旅行社“强制”购物诱发疾病且未及时施救 法院:旅行社有过错,但老人也应对个人疾病有所认识

安徽商报 2019-02-27 10:36 大字

2017年2月,60多岁的合肥市民吴大爷和老伴,与江西某旅行社安徽分公司(下称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港澳桂韶山游。然而,在旅游期间,吴大爷夜间发病,最终不幸离世。事发后,吴大爷家人将旅行社诉至法院,家属认为,老人发病与旅行团一段带有“强制性”购物游的事情有关。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跟团旅游老人购物时觉身体不适

据了解,签订《旅游合同》时,吴大爷对写有“其身体情况能够参加本次旅游活动”的《声明》进行签名确认,明确了“该公司已对本次旅游活动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情况做了详细说明及充分告知,行程中医疗条件有限”等内容。

出发前,吴大爷与老伴对该公司发出的《变更说明》予以签字确认,行程单以及团队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旅行社安排导游陈某负责跟团。同年4月21日,吴大爷与老伴如约乘坐火车开始旅程,4月23日抵达香港。4月24,吴大爷与老伴在地下负一层的某珠宝店“参观游览”时,因该珠宝店空气湿热、不流通,人员拥挤,吴大爷感觉身体不舒服想出去透气,在告知导游后因未能及时出去,导致吴大爷情绪激动。当晚23:30左右,老伴在酒店发现其失去意识。

发病离世家属状告旅行社索赔偿

此后,吴大爷经抢救无效身亡,经诊断,死因是心肌梗死及糖尿病。事发后,吴大爷家属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

家属表示,旅行社工作人员限制人身自由且与吴大爷发生争执,使吴大爷情绪激动,是加重其身体负担并导致病发身亡的重要原因。“老人提出要出去透气,却被要求提供购物小票或要在该场所呆满2小时方可离场,正是这种毫无道理的要求导致老人情绪激动,病情进一步加重。”

另外,家属认为,吴大爷已向工作人员求助并告知其身体不适,此时旅行团应予主动积极救治,要求老人停止参加旅游项目并安排就诊就医,但对方工作人员对此并没有重视,而是采取放任态度,且后期仍要求老人继续跟团旅游,因此,旅行社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家属将该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对此,旅行社辩称,吴大爷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吴大爷可能与当地导游存在沟通分歧,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已经及时与当地导游沟通让吴大爷离开珠宝店。另外,他们已经就旅途中的行程安排、身体健康以及导游等问题作了充分明显的提示和说明,严格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补充协议》中已明确告知此次旅途行程安排中包含香港两小时的珠宝店观光项目。

■说法

未能第一时间救助 旅行社担责15%

庐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吴大爷在不通风的购物环境下出现身体不适,不宜继续参加旅游项目,旅行社未尽合理提示义务;旅行社没有证明随团医生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进行积极救助,一定程度上存在未尽安全保障、救助义务的情况,但考虑到吴大爷发病在夜间休息时间,且发病突然,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医生未能第一时间进行及时救助。

吴大爷对于自己是老年人且患有糖尿病等疾病应有所认识,对合同、行程单等约定的行程可能产生的劳累应有基本预期,他未能及时停止参加旅游项目积极医治,才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旅行社承担15%的责任,吴大爷承担85%的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6.7万余元。对此,吴大爷家属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吴大爷在酒店半夜时分突发疾病与在白天购物时身体不适和导游发生争吵有必然联系。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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