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印发《通知》 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本报讯记者从合肥市民政局获悉,《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已正式实施,就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及时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将临时救助细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意外事件临时救助,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其他临时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
《通知》将临时救助程序进一步优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切实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强化“急难型”临时救助,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开展先行救助,确保急难群众得到及时高效救助。
(万晓源 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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